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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的管理

2010-06-07 來源:互聯網 作者:第一考試網

FIDICl999年出版了《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適用于項目建設總承包的合同。以下僅就其與《施工合同條件》的主要區別予以介紹。
一、合同管理的主要特點
(一)合同的主要特點
1.承包的工作范圍
業主招標時發包的工作范圍為建設一攬子發包,合同約定的承包工作內容包括設計、設備采購、施工、物資供應、安裝、調試、保修等。如果業主將部分的設計、設備采購委托給其他承包商,則屬于指定分包商的性質,仍由承包商負責協調管理。
2.業主對項目建設的意圖
作為招標文件組成部分的合同條件中,在“業主要求”條款內需明確說明項目的設計要求、功能要求等,如工程的目標、范圍、設計標準、其他應達到的標準等具體內容以及風險責任的劃分,承包商以這些要求作為編制方案進行投標的依據。招標階段允許業主與承包商就技術問題和商務條件進行討論,所有達成協議的事項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3.承包方式
合同采用固定最終價格和固定竣工日期的承包方式。由于業主只是提出項目的建設意圖和要求.由承包商負責設計、施工和保修并負責建設期內的設備采購和材料供應,業主對承包商的工作只進行有限的控制,而不進行干預,承包商按他選擇的方案和措施進行工作,只要最終結果滿足業主規定的功能標準即可。 #

(二)參與合同管理的有關各方
1.合同當事人
交鑰匙合同的當事人是業主和承包商,而不指任何一方的受讓人(即不允許轉讓合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設定為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2.參與合同管理的有關方
(1)業主代表。業主代表可以是本企業的員工,也可以雇用工程師作為業主代表。如果業主任命一位獨立的工程師作為代表,鑒于工程師在工作中需要遵循職業道德的要求,則應在專用條款內予以說明,讓承包商在投標階段知曉。
(2)承包商代表。承包商任命并經業主同意而授權負責合同履行管理的負責人。職責為與業主代表共同建立合同正常履行中的管理關系,以及對承包商和分包商的設計、施工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
(3)分包商。
(三)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的組成
構成對業主與承包商有約束力的總承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合同專用條件;合同通用條件;業主的要求;投標書和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5大部分。如果各文件間出現矛盾或歧義時,以上的排列即為解釋的優先次序,雙方應盡可能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如果達不成協議,業主應對有關情況給予應有的考慮后作出公平的確定。
2.業主的要求文件
標題為“業主要求”文件相當于《施工合同條件》中“規范”的作用,不僅作為承包商投標報價的基礎,也是合同管理的依據,通?梢园ㄒ韵路矫娴脑敿氁幎ǎ(見教材P163-164共5方面內容) #

(四)風險責任
1.承包商風險
此類合同的實施屬于由承包商承擔主要風險的固定價格合同。因此,合同價格對任何他未預見到的困難和費用不應考慮調整。
2.業主風險
業主主要承擔因外部社會和人為事件導致的損害,且保險公司不承保的事件,包括:
(1)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2)工程所在國內的叛亂、恐怖活動、革命、暴動、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內戰;
(3)承包商人員和分包商以外人員在工程所在國內發生的騷動、罷工或停工;
(4)工程所在國內的不屬于承包商使用的軍火、爆炸物資、電離輻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損害;
(5)由于飛行物或裝置所產生的壓力波造成的損害。
3.不可抗力及保險
(1)不可抗力。合同中定義的“不可抗力”,除了業主風險外還包括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害。
(2)保險。合同可以約定任何一方為工程、生產設備、材料和承包商文件辦理保險,保險金額不低于包括拆除運走廢棄物的費用以及專業費用和利潤,保險期限應保持頒發履約證書前持續有效。 #p#分頁標題#e#
(3)不可抗力的后果。屬于業主風險事件,應給予承包商工期順延和費用補償。而對于自然災害的損害,只給予承包商工期順延,費用損失通過保險索賠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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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質量管理
交鑰匙合同的承包工作是從工程設計開始,到完成保修責任的全部義務。
(一)質量保證體系
承包商應按合同要求編制質量保證體系。在每一設計和施工階段開始前,均應將所有工作程序的執行文件提交業主代表,遵照合同約定的細節要求對質量保證措施加以說明。業主代表有權審查和檢查其中的任何方面,對不滿意之處可令其改正。
(二)設計的質量
1.設計依據資料正確性的責任
(1)業主的義務。業主應提供相應的資料作為承包商設計的依據,這些資料包括在“業主要求”文件中寫明的或合同履行階段陸續提供的。業主應對以下幾方面所提供數據和資料的正確性負責:
1)合同中規定業主負責的和不可變部分的數據和資料;
2)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預期目的說明;
3)竣工工程的試驗和性能標準;
4)除合同另有說明外,承包商不能核實的部分、數據和資料。
(2)承包商的義務。業主提供的資料中有很多是供承包商參考的數據和資料,如現場的氣候條件等。由于承包商要負責工程的設計,應對從業主或其他方面獲得的任何資料盡心竭力認真核實。業主除了上述應負責的情況外,不對所提供資料中的任何錯誤、不準確或遺漏負責。承包商使用來自業主或其他方面錯誤資料進行的設計和施工,不解除承包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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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商應保證設計質量
(1)承包商應充分理解“業主要求”中提出的項目建設意圖,依據業主提供及自行勘測現場的基本資料和數據,按照設計規范要求完成設計工作。
(2)業主代表對設計文件的批準,不解除承包商的合同責任。
(3)承包商應保障業主不因其責任的侵犯專利權行為而受到損害。
3.業主代表對設計的監督
(1)對設計人員的監督。未在合同專用條件中注明的承包商設計人員或設計分包者,承擔工程任何部分的設計任務前必須征得業主代表的同意。
(2)保證設計貫徹業主的建設意圖。盡管設計人員或設計分包者不直接與業主發生合同關系,但承包商應保障他們在所有合理時間內能隨時參與同業主代表的討論。
(3)對設計質量的控制。為了縮短工程的建設周期,交鑰匙合同并不嚴格要求完成整個工程的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后再開始施工。允許某一部分工程的施工文件編制完成,經過業主代表批準后即可開始實施。業主代表對設計的質量控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批準施工文件。
2)監督施工文件的執行。
3)對竣工資料的審查。
(三)對施工的質量控制
施工和竣工階段的質量控制條款與《施工合同條件》的規定基本相同,但增加了竣工檢驗的內容。
1.竣工試驗 #
包括生產設備在內的竣工試驗應按如下程序進行:
(1)啟動前試驗。
(2)啟動試驗。
(3)試運行。
2.竣工后試驗
 工業項目包括大型生產設備,往往需要進行竣工后的試驗。
(1)業主原因延誤檢驗。業主在設備運行期間無故拖延約定的竣工后檢驗致使承包商產生附加費用,應連同利潤加入到合同價格內。
(2)竣工后檢驗不合格。分為:
1)未能通過竣工后檢驗時,承包商首先向業主提交調整和修復的建議。只有業主同意并在他認為合適的時間,才可以中斷工程運行,進行這類調整或修復工作,并在相同條件下重復檢驗工作。
2)竣工后檢驗未能達到規定可接受的最低性能標準,按專用條件內約定的違約金計算辦法,由承包商承擔該部分工程的損害賠償費。

三、支付管理
(一)合同計價類型
交鑰匙合同通常采用不可調價的總價合同,除了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法律法規調整而對工程成本影響的情況以外,由于稅費的變化、市場物價的浮動等都不應影響合同價格。如果具體工程的實施期限很長,也允許雙方在專用條件內約定物價增長的調整方法,代換通用條件中的規定。 #p#分頁標題#e#
(二)預付款
如果業主支付承包商用于動員和設計的預付款,在專用條款內應明確約定以下內容: #
(1)預付款的數額。
(2)分期付款的次數和時間安排計劃。若未約定此表,則應一次支付全部預付款。
(3)預付款分期扣還的比例。      
(三)工程進度款的支付
 1.支付程序
合同內可以約定按月支付或分階段支付任何一種方式。
2.申請工程進度款支付證書的主要內容(見教材P167共6項內容)
3.竣工結算和最終付款
這兩個階段的支付程序和內容與《施工合同條件》基本相同。
四、進度控制
(一)進度計劃
1.計劃安排
承包商在開工后28天內提交的進度計劃,業主代表在接到計劃的21天內未提出異議,視為認可承包商的計劃。
2.進度報告
每個月末承包商均需提交進度報告。
3.修改進度計劃
當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有較大偏離時(不論是超前或滯后),承包商均應修改進度計劃提交業主認可。
(二)合同工期的延長
雖然EPC合同屬于固定工期的承包方式,但不應由承包商承擔責任原因導致進度延誤的情況仍應延長竣工時間。這些情況大致包括:
1.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
2.業主指示暫時停工造成的延誤;
3.變更導致承包商施工期限的延長:
4.業主應承擔責任的事件對施工進度的干擾;
5.因項目所在單位行政當局原因造成的延誤等。 #

五、變更
(一)出現變更的原因
由于EPC合同的承包范圍較大,因此涉及變更的范圍比《施工合同條件》簡單。
1.業主要求的變更
業主的變更要求通常源于改變預期功能、提高部分工程的標準和因法律法規政策調整導致。
2.承包商提出的變更建議
實施過程中承包商提出對原實施計劃的變更建議,經過業主同意后也可以變更。此類的執行要求與《施工合同條件》相同。
(二)變更條款的有關規定
通用條件中對變更明確作出了以下方面的規定:
1.不允許業主以變更的方式刪減部分工作,交給其他承包商完成。由指定承包商完成的工作從性質來看,不屬于此范疇。
2.不僅要求承包商變更工作開始前必需編制和提交變更計劃書,而且實施過程中做好變更工作的各項費用記錄。
3.業主接到承包商提出的延長工期要求,應對以前所作出過的確定進行審查。確定延長竣工時間的基本原則是:合同工期可以增加,但不得減少總的延長時間。此規定的含義是,如果刪減部分原定的工作,對約定的總工期或以前已批準延長的總工期不得減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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