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檢員考試覃珍珍老師輔導講義第13講

第十三章
第一節
國家質檢總局按照“提速、增效、減負、嚴密監管”的目標,以信息化為手段,開發建設了中國電子檢驗檢疫的系統工程。 #
電子申報、電子監管和電子放行是國家質檢總局推出的“三電工程”。
第二節 電子申報
電子報檢是指報檢人使用電子報檢軟件,通過檢驗檢疫電子業務服務平臺將報檢數據以電子方式傳輸給檢驗檢疫機構,經檢驗檢疫業務管理系統和檢驗檢疫工作人員處理后,將受理報檢信息反饋報檢人,實現遠程辦理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業務的過程。
一、電子報檢的申請 #
1、申請電子報檢的報檢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
(1)遵守報檢的有關管理規定;
(2)已在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企業備案或注冊登記手續;
(3)具有經檢驗檢疫機構注冊的報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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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備開展電子報檢的軟硬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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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機構辦理電子業務開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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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報檢企業申請電子報檢時應提供的資料: #
(1)報檢單位備案或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 #
(2)《電子報檢登記申請表》;
(3)《電子業務開戶登記表》。 #
3、檢驗檢疫機構對申請開展電子報檢業務的報檢企業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同意其開通電子報檢業務。
二、電子報檢的開通
1、報檢企業應使用經國家質檢總局評測合格并認可的電子報檢軟件進行電子報檢。 #
2、電子報檢軟件有兩種:有企業端安裝版和瀏覽器版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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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子報檢的工作流程 #
(一)報檢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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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子報檢,對報檢數據的審核是采取“先機審,后人審”的程序進行。
2、受理出境貨物電子報檢后,報檢人應按受理報檢信息的要求,在檢驗檢疫機構施檢時,提交報檢單和隨附單據。 #
3、受理入境貨物電子報檢后,報檢人應按受理報檢信息的要求,在領取《入境貨物通關單》時,提交報檢單和隨附單據。
4、電子報檢人對已發送的報檢申請需更改或撤消報檢時應發送更改或撤消報檢申請。 #
(二)施檢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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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場檢驗檢疫時,持報檢軟件打印的報檢單和全套隨附單據交施檢人員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施檢人員通知報檢企業立即更改,并將不符合情況反饋受理報檢部門。 #
(三)計收費 #
報檢單位應持報檢單辦理計費手續并及時繳納檢驗檢疫費。 #
(四)簽證放行
對電子報檢的貨物,檢驗檢疫機構在實施檢驗檢疫后,按規定辦理簽證放行手續。
四、報檢應注意的問題(重點)
1、電子報檢人應確保電子報檢信息真實、準確,不得發送無效報檢信息。報檢人發送的電子報檢信息應與提供的報檢單及隨附單據有關內容保持一致。
2、電子報檢人在規定的報檢時限內將相關出入境貨物的報檢數據發送至報檢地檢驗檢疫機構。 #
3、對于合同或信用證中涉及檢驗檢疫特殊條款和特殊要求的,電子報檢人須在電子報檢申請中同時提出。#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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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實行電子報檢的報檢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經營地址等變更時,應及時向當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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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一、電子監管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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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檢驗檢疫法律、法規、標準和風險預警管理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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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企業及產品管理系統
3、幫助企業建立質量管理系統 #
4、完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系統
5、建立企業出口產品過程監控系統 #
6、建立進出口貨物合格評定系統 #
7、建立進出口貨物質量分析系統 #
8、完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與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的信息交流,強化對出口貨物運輸過程的監管、對貨物核放情況的監控和對進口貨物的后續管理。 #
9、實現電子監管系統與出入境檢驗檢疫其他系統的充分整合,以推進出入境檢驗檢疫全過程電子化進程,形成完整的檢驗檢疫電子網絡。 #
二、進口快速查驗 #
(一)海港電子驗放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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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陸運口岸電子申報快速查驗系統 #
(三)空港普通貨物和快件電子驗放系統 #
第四節
電子放行包括電子轉單和電子通關的內容,電子通關在本章不作介紹,內容放到16章。 #
一、電子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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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通過系統網絡,將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和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的相關信息相互連通,出境貨物經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將檢驗檢疫合格后的相關電子信息傳輸到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入境貨物經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后的相關電子信息傳輸到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監管模式。 #
(一)出境電子轉單 #
4、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出境貨物的貨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請,提取電子轉單信息,簽發《出境貨物通關單》。 #
(二)入境電子轉單 #
1、對經入境口岸辦理通關手續,需到目的地實施檢驗檢疫的貨物,口岸檢驗檢疫機構通過網絡,將報檢及相關其他信息傳輸到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 #
2、入境貨物的貨主或其代理人持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向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檢疫并繳納相應的檢驗檢疫費。
3、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電子轉單信息,對入境貨物的貨主或其代理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報檢的,將有關信息反饋給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接收電子轉單中心轉發的上述信息,采取相關處理措施。 #
(三)暫不實施電子轉單的情況:(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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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境貨物在產地預檢的; #
2、出境貨物出境口岸不明確的;#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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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境貨物需到口岸并批的; #
4、出境貨物按規定需在口岸檢驗檢疫并出證的(例如活動物) #
5、其他按有關規定不適用電子轉單的 #
(四)實施電子轉單后的查驗和更改 #
1、查驗:按照有關規定,口岸查驗分為驗證和核查貨證。 #
2、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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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完“換證憑條”后需進行更改的,按《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根據下列情況對電子轉單有關信息予以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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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子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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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出入境檢驗檢疫計收費新增內容 #
第一節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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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征收出入境檢驗檢疫費是法律賦予檢驗檢疫機構的職權
依法收費是檢驗檢疫機構履行政府管理職能的執法行為。
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收費的依據 #
是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于2003年12月31日下發,并于2004年4月1日正式實施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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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入境檢驗檢疫計收費工作的監督管理(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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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檢疫機構依法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收費,其他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收取出入境檢驗檢疫費。
檢驗檢疫機構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出具財政部規定使用的票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并接受物價、財政等部門的檢查監督,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收費項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不得重復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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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的基本規定 #
1、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入境貨物的計費以“一批”為一個計算單位!耙慌笔侵竿黄访谕粫r間,以同一個運輸工具,來自或運往同一地點,同一收貨、發貨人的貨物。列車多車廂運輸,滿足以上條件的,按一批計;單一集裝箱多種品名貨物拼裝,滿足以上條件的,按一批計。 #
2、同批貨物涉及多項檢驗檢疫業務的,應根據檢驗檢疫業務工作實際情況,以檢驗檢疫為一項,數量、重量為一項,包裝鑒定為一項,實驗室檢驗,為一項,財產鑒定為一項,安全檢測為一項,檢疫處理為一項,分別計算,累計收費。 #
其中貨物檢驗檢疫費按品質檢驗、動物臨床檢疫、植物現場檢疫、動植物產品檢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設備衛生檢驗、衛生檢疫分別算計,累計收費。 #
3、已經實施檢驗檢疫的出入境法定檢驗檢疫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重新報檢檢疫后,檢驗檢疫機構應按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另行收取相關費用:(重點) #
(1)輸入或前往國家(地區)更改檢驗檢疫要求的: #
(2)貨物更換包裝或拼裝的; #
(3)超過檢驗檢疫有效期或證書(單)報運出口期限的;
(4)在口岸查驗過程中,發現貨證不符、批次混亂,需重新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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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入境關系人因故撤銷檢驗檢疫時,檢驗檢疫機構未實施檢驗檢疫的,不得收費;已實施檢驗檢疫的,按收費標準的100%計收。因檢驗檢疫機構責任撤銷檢驗檢疫的,不得收費。#p#分頁標題#e# #
5.出入境關系人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按時足額繳納檢驗檢疫費用。自檢驗檢疫機構開具收費通知單之日起20日內,出入境關系人應交清全部費用,逾期未交的,自第21日起,每日加收未交納部分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
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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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管理,保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和繳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檢驗檢疫機構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以及與出入境相關的貨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關單位、個人(以下簡稱出入境關系人)。 #
第三條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出入境人員、貨物、運輸工具、集裝箱及其它法定檢驗檢疫物(以下統稱法定檢驗檢疫對象)實施檢驗、檢疫、鑒定等檢驗檢疫業務,按本辦法及本辦法規定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收費。 #
第四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費以人民幣計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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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計算不足最低額時,按最低額收取。 #
第五條收費標準中以貨值為基礎計費的,以出入境貨物的貿易信用證、發票、合同所列貨物總值或海關估價為基礎計收。
第六條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入境貨物的計費以“一批”為一個計算單位!耙慌笔侵竿黄访谕粫r間,以同一個運輸工具,來自或運往同一地點,同一收貨、發貨人的貨物。列車多車廂運輸,滿足以上條件的,按一批計;單一集裝箱多種品名貨物拼裝,滿足以上條件的,按一批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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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同批貨物涉及多項檢驗檢疫業務的,應根據檢驗檢疫業務工作實際情況,以檢驗檢疫為一項,數量、重量為一項,包裝鑒定為一項,實驗室檢驗為一項,財產鑒定為一項,安全監測為一項,檢疫處理為一項,分別計算,累計收費。
其中貨物檢驗檢疫費項按品質檢驗費、動物臨床檢疫、植物現場檢疫、動植物產品檢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設備衛生檢驗、衛生檢疫分別計算,累計收費。 #
第八條檢驗檢疫機構對法定檢驗檢疫的出入境貨物按照有關檢驗檢疫操作規程或檢驗檢疫條款規定抽樣檢驗代表全批的,均按全批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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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貨物品質檢驗費按不同品質檢驗方式計算。由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驗的,收取全額品質檢驗費;由檢驗檢疫機構會同有關單位共同進行檢驗的(包括組織檢驗),按收費額的50%收取品質檢驗費。 #
貨物重量鑒定費按不同鑒定方式計算。由檢驗檢疫機構鑒重的,按全額計收;由檢驗檢疫機構監督鑒重的(包括檢驗檢疫機構不具備鑒重設備的重量鑒定業務),按收費額的50%計收。 #
第十條 進料加工的出境貨物品質檢驗費按收費標準的70%計收。
來料加工的入境貨物不做品質檢驗的,不收品質檢驗費;來料加工的出境貨物品質檢驗費,按收費標準的70%計收。
第十一條檢驗檢疫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對出口貨物做型式試驗的,按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收取型式試驗費;完成型式試驗的出口貨物品質檢驗費,按收費標準的70%計收。 #
第十二條對危險品、有毒有害貨物的品質檢驗、重量鑒定、包裝使用鑒定以及裝載上述貨物的運輸工具裝運條件的鑒定按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加一倍收費。 #
第十三條 出入境貴稀金屬,單價每公斤超過20000元的,超過部分免收品質檢驗費。#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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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同批貨物檢驗檢疫費項超過5000元的,超過部分按80%計收。 #
第十五條出入境貨物每批總值不足2000元的,免收品質檢驗費,只收證書(單)工本費;涉及其他檢驗檢疫業務的,按規定收取相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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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另收實驗室檢驗項目、鑒定項目費:
(二)外國政府或雙(多)邊協議或出入境關系人要求增加檢驗檢疫操作規程以外的檢驗項目、鑒定項目的;
(三)法律、法規或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規章規定增加檢驗檢疫操作規程以外檢驗項目、鑒定項目,且明確要求另行收費的。
第十七條已經實施檢驗檢疫的出入境法定檢驗檢疫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重新報檢并檢驗檢疫后,檢驗檢疫機構應按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另行收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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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輸入或前往國家(地區)更改檢驗檢疫要求的; #
(二)更換貨物包裝或拼裝的; #
(三)超過檢驗檢疫有效期或證書(單)報運出口期限的; #
(四)在口岸查驗過程中,發現貨證不符、批次混亂,需重新整理的。 #
第十八條對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不合格,并已簽發不合格通知單的出口貨物,按全額收取檢驗檢疫費。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出入境關系人對不合格的貨物重新加工整理后,檢驗檢疫機構再檢驗檢疫一次的減半收費。 #
第十九條檢驗檢疫機構委托經質檢總局資質認可的檢驗機構或其他檢測單位對法定檢驗檢疫對象實施檢驗的,檢驗費由檢驗檢疫機構支付。檢驗檢疫機構再按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向出入境關系人收費。
第二十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出入境貨物由有關檢驗單位實施檢驗,檢驗檢疫機構憑檢驗結果出證的,檢驗檢疫機構只收取簽發證(單)工本費,不得收取檢驗費等其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換證憑單查驗換證的,只收取簽發證(單)工本費,不得收取查驗費等其它任何費用。 #
第二十二條過境植物、動植物產品,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只檢疫運輸工具和包裝物,按規定收取運輸工具和包裝物檢驗檢疫費。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對植物、動植物產品抽樣檢疫的,按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收費。
過境動物,根據實際檢驗檢疫要求,按照動物檢疫收費項目標準收取檢疫費。 #
第二十三條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用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洗滌劑、消毒劑等(含來料加工、出口返銷、在免稅商店出售的上述貨物)實施衛生監督檢驗的,按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收取食品及食品加工設備衛生檢驗費用。 #
進口食品單一品種在100噸以下和非單一品種在500噸以下的,按小批量食品收費標準計收費。 #
第二十四條邊境口岸每批次價值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小額邊境貿易檢驗檢疫收費,按本辦法規定收費標準的70%計收;每批次價值在人民幣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小額邊境貿易檢驗檢疫收費,按本辦法規定收費標準的50%計收。 #
第二十五條出入境關系人因故撤銷檢驗檢疫時,檢驗檢疫機構未實施檢驗檢疫的,不得收費;已實施檢驗檢疫的,按收費標準的100%計收。因檢驗檢疫機構責任撤銷檢驗檢疫的,不得收費。
第二十六條出入境關系人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按時足額交納檢驗檢疫費用。自檢驗檢疫機構開具收費通知單之日起20日內,出入境關系人應交清全部費用,逾期未交的,自第21日起,每日加收未交納部分5‰的滯納金。#p#分頁標題#e#
第二十七條檢驗檢疫機構應嚴格按照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收費,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出具財政部規定使用的票據。
第二十八條各檢驗檢疫機構應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檢查監督,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收費項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不得重復收費。 #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廢止。 #